《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 | 连续2年未报年报,可能被吊销执照!
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一揽子修改8部行政法规,废止13部行政法规。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自2014年10月施行后首次进行修改,顺应了不同立法协同调整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2014年出台的《条例》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企业信息公示规则体系。一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该规定旨在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支持企业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
二是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强化企业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第18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大体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一方面,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20万元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履职程序。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登记信息公示制度。近年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企业信息公示进行了规定。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样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本次修改意在确保《条例》与其他相关立法保持整体逻辑、立法规范上的一致性,使得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更加科学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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